由於立委強烈要求「4年5千億工程」不得使用外勞,但是承作工程廠商屢屢反應招不到本勞願意工作,勞委會今天針對營造外勞調派規範新規定,同一雇主要調派外勞至屬於「4年5千億工程」,都須先辦理國內招募求才,招不到人才可持就服機構核發的求才證明向勞委會申請調派;為配合立法院主決議,該基準生效日是追溯99年7月15日。
勞委會100年1月10日公告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該基準僅修正營造外勞調派事宜,其餘類別皆未改變。
勞委會說明,所謂4年5千億工程,指工程主辦機關第一次上網招標日期於98年4月30日(不含)後之4年5千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項下公共工程。
新修正基準內容為若是「重大工程或民間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至同一雇主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或是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同一或不同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兩者乙工程都屬4年5千億工程,且未申請聘僱外籍工作者,雇主初次調派可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並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求才證明書次日起6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調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