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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登記類
2013-05-23 16:23:43
發問:
耕地(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等)上可否設立部分不動產役權?
回覆:
(一)、按「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所明定,是以耕地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約定內容符合上開規定,例如: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之約定使用方法載明為供農路使用,地政機關自應准予登記。
(二)、至於耕地違反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由主管機關予以處罰,則係另一個法律問題。
[回覆日期:2013-05-23 16:23:43]
類別:一般行政
2012-04-09 21:58:05
發問:
請問后里中科新40米道路有規劃聯結國4高速公路神岡交流道?
回覆:
親愛的寄件者您好:
您詢問的問題並非本所職掌。中科新40米道路(后里區)目前僅規劃至后里交流道(國1),詳細道路規劃情形宜請洽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交通規劃科,電話:(04)2565-8588分機7733。
[回覆日期:2012-04-16 16:08:57]
類別:登記類
2012-03-23 09:05:38
發問:
外國人欲取得地權,有相關申請書表可供參考嗎?
回覆:
請點選本所網站【下載專區】後,請選擇類別為﹝登記類﹞,其顯示項目點選『外國人取得土地申請書』即可下載使用。
[回覆日期:2012-03-23 09:05:38]
類別:登記類
2012-03-22 18:54:41
發問:
外國人為投資目的取得土地,何種情形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回覆:
凡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投資範圍如下: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
(五)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六)公共建設之興建。
(七)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回覆日期:2012-03-22 18:54:41]
類別:登記類
2012-03-22 18:54:15
發問:
外國人申請購買臺灣地區不動產之程序為何?
回覆:
除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土地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其他買賣案件,由申請人併一般登記案件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再由審查人員填寫簡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時,除報請內政部備查外,並同函通知地政事政事務所辦理後續登記作業。
※ 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暨申請標購資格作業流程,請點選本所網站【下載專區】後,請選擇類別為﹝登記類﹞,其顯示項目點選『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暨申請標購資格作業流程』即可下載相關作業流程。
[回覆日期:2012-03-23 09:09:24]
類別:登記類
2012-03-22 18:53:46
發問:
外國人購買臺灣地區不動產有無限制?
回覆:
一、土地使用種類限制:外國人取得、設定負擔或租賃土地,不得為以下之土地:(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二、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得取得以下之土地: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回覆日期:2012-03-22 18:53:46]
類別:登記類
2012-03-22 18:51:30
發問:
外國人可否購買或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
回覆:
外國人可否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需先看該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我國有無平等互惠條件,所謂平等互惠即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至於是否為平等互惠國家,可查詢內政部提供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或參閱本所「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WORD格式)。繼承臺灣地區之不動產,亦需受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
※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請點選本所網站【下載專區】後,請選擇類別為﹝登記類﹞,其顯示項目點選『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即可下載參考。
[回覆日期:2012-03-23 09:13:08]
類別:登記類
2012-03-20 21:02:29
發問:
請問和解後要如何使對方撤銷對本人房子的假扣押?(和解書上忘記記載),流程如何辦理?
回覆: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至如何辦理塗銷假扣押及其流程,建請洽法院詢問相關事宜。
二、另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且經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處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者,不在此限。又參照內政部86年7月2日台(八六)內地字第8606368號及82年7月14日台(八二)內地字第8208734號函所示,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第2款所稱「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登記之權利人」尚包括訴訟上和解成立之人,而假扣押之債權人與就假扣押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人係同一人者,得檢附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申辦登記。
[回覆日期:2012-03-23 15:47:32]
類別:一般行政
2011-10-31 15:50:54
發問:
欲申請土地、建物登記申請書檔案影本應如何申請?應附什麼證件?
回覆:
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規定:
1.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1)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2)登記名義人。
(3)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2.申請人應附申請人身份證、駕照或護照影本親自到所申請,若委託他人申請,應檢附上述證件影本及委託書,由受託人攜帶身份證、駕照或護照親自到所申請。
3.規費:一頁 20 元。
4.申請書格式與謄本申請書相同。
[回覆日期:2011-10-31 15:50:54]
類別:一般行政
2011-10-31 15:49:31
發問:
何人可申辦複印登記申請書?
回覆:
由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或與原案有利害關係之人,提出證明文件申請。
[回覆日期:2011-10-31 15:49:31]
類別:一般行政
2011-10-31 15:48:51
發問:
欲申請公文檔案影本應如何申請?
回覆:
依據行政程序法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穩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回覆日期:2011-10-31 15:48:51]
類別:一般行政
2011-10-31 15:47:41
發問:
申請書在何處可取得?
回覆:
服務台、公文收件處或網路可下載。
[回覆日期:2011-10-31 15:47:41]
類別:一般行政
2011-10-31 15:46:55
發問:
檔案運用費用如何計算?
回覆:
依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三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台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四條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第五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第六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台幣五十元。
第七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覆日期:2011-10-31 15:46:55]
類別:一般行政
2011-10-31 15:46:01
發問:
申請退費須知
回覆:
一、申請人填妥退費申請書(請至本所網站下載專區下載)後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可選擇匯款或支票退費之方式辦理。
三、由原承辦人員審核後函復並退還規費。
[回覆日期:2011-10-31 15:46:01]
類別:資訊類
2011-10-31 15:33:48
發問:
購屋前如想了解房屋實際登記的坪數大小及之前屋主是否有過買賣交屋的案件,和是否有過其他事件(如921大地震後成危樓或被查出是海砂屋、輻射屋之類的),要如何辦理?未買賣房屋之前我可以查詢嗎?
回覆:
購買者可以就近至附近之地政事務所櫃枱申請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或在家自行以網路申請電子謄本及異動索引,再依謄本及異動索引記載事項查得您所要知道的相關資訊。在此提醒您,您看中的房屋必須是已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才可以在地政事務所請領到相關地籍資料。另外,關於該房屋是否為危樓或海砂屋、輻射屋等,因該類訊息非屬土地登記應登記之事項,且係供參考用,所以必需相關機關有要求地政事務所記載才會有資料,沒有資料者並不表示沒有該情形,可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建物參考檔資訊。
[回覆日期:2011-10-31 15:33:48]
類別:資訊類
2011-10-31 15:32:46
發問:
找不到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又不知道地、建號,如何透過電腦查明產權?
回覆:
可利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地址(門牌號碼)查詢不動產資料。惟若想以「人」來查詢資料,則必需是本人,但若被查詢者已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亦得申請查詢地籍資料。
[回覆日期:2011-10-31 15:32:46]
類別:資訊類
2011-10-31 15:32:02
發問:
何謂第一類謄本?何謂第二類謄本?
回覆:
(一)、第一類謄本,係本人或代理人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各類地籍資料,其個人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予隱匿。
(二)、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地籍資料。
[回覆日期:2011-10-31 15:32:02]
類別:資訊類
2011-10-31 15:31:23
發問:
電傳資訊系統服務如何申請使用?其服務時間與計費方式為何?
回覆:
直接向有提供地政電傳資訊服務的ISP(目前有中華電信公司或關貿網路公司)申請,並取得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即可使用。服務網址分為http://eland.hinet.net及http://www.tradevan.com.tw。另系統服務時間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原則上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本縣為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6時至下午12時。至收費部分,本項服務分別有通信費、系統設定及使用費及地政資訊檢索費三項費用,通信費係依市內電話費計費標準收費,系統設定費及使用費則依 ISP設定及連線費率收費,地政資訊檢索費目前以「每人每筆(棟)10元」計費,且不限閱覽時間。
[回覆日期:2011-10-31 15:31:23]
類別:資訊類
2011-10-31 15:30:36
發問:
資料申請人對於所申請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有哪些使用限制?
回覆:
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供應之電子資料僅供申請使用目的之使用,不得移作申請目的外之使用。該電子資料僅賦予申請人使用權,非經原資料主管機關之書面許可,不得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亦不得以加值為由,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申請人將電子資料委託受任人處理時,應於申請表中說明,受任人於受任事務處理完竣,應將電子資料交還申請人,受任人不得複製留底。
[回覆日期:2011-10-31 15:30:36]
類別:資訊類
2011-10-31 15:28:02
發問:
土地基本資料庫之電子資料可以流通的主要資料有哪些?
回覆:
(一)、測量資料:指以數值法測量或以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方式完成之數值資料。
(二)、登記資料:土地登記資料、建物登記資料
(三)、地價資料:公告地價資料、公告土地現值資料、申報地價。
[回覆日期:2011-10-31 15: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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