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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103年3月30日生效。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31811901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103年3月30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臺幣19,047元。

二、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台幣30,000元

三、機構看護工:新臺幣27,500元。

四、家庭幫傭:新臺幣30,000元。

五、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臺幣30,000元至35,000元。

六、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25,000元至30,000元。

七、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新臺幣27,000元;相關工作人員新臺幣20,000元。

 

另廢止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5038130號令,並自中華民國103年3月30日生效。

 

部長  潘世偉

資料來源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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